提出如下问题:
业务场景: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高管股权。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原股东(个人)将持有的股权授予给高管,达到某个条件可以解禁(限制性股权),如果没有达成约定的条件会回购。
问题1:原股东(个人)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给高管股权时,是否需要按照转让股权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转让价格一般偏低是否会被认定价格偏低,需要被核定?
问题2:如果高管没有达成约定的条件,股权被回购回去了。那么高管个人是否需要按照转让股权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转让价格为原来的价格,价格一般偏低是否会被核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原股东(个人)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给高管股权时,由于高管未达到行权条件,未发生股权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高管没有达成约定的条件,股权被回购回去了。高管个人不按照转让股权处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转让价格为原来的价格,不会被认为价格偏低,不会被核定。
追问:问的是原股东个税如何缴纳,何时缴纳,不是问激励对象(高管)
限制性股权激励,其股权工商已经变更给了高管,也收了钱。就是还没到约定要求,还没法解禁,高管没法转让。
是不是说,等达到了约定要求,解禁了,原股东在交个人所得税吗?(先前的工商即使变更了股东,也收了钱,原股东收钱当时无需缴纳个税,等到高管解禁时在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是的等达到了约定要求,解禁了,原股东在交个人所得税。
先前的工商即使变更了股东,也收了钱,原股东收钱当时无需缴纳个税,等到高管解禁时在交。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