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答疑236940的继续提问,我公司2015年10开始动工修建考场项目,于2017年5月项目建成完工。按场地租赁缴纳增值税我司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如果可以,在满足那些条件下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 ,从您的描述来看,您公司的不动产是16年4月以后取得,不符合适用简易计税的条件,不能按简易计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