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2016年81号文,因土增清算造成税务亏损,完成所得税退税后,是否可以用该公司主体拿地获取新项目?若可以,那是否需要先还原81号退税前的所得税亏损(即需把已从国库退回的所得税还给国库)?是否会产生计息等问题?是否有政策文件可以支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可以用该公司主体拿地获取新项目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不需要先还原81号退税前的所得税亏损。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