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返聘已退休职工和兼职人员,请问在个税纳税申报时应在“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中申报还是应在”劳务报酬“中申报?兼职人员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好,请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依据以下文件规定判定申报税目。谢谢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