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安置性住房目前正在预售,请问老师: 预售的安置性住房的预缴增值税和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应该怎么计算呢?适用税率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5%)×3%。安置房没有明确规定,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谢谢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