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制造业企业,适用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21年1月办理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今年4月继续申报增量留抵,可以申报的退税金额怎么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第(二)项规定,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第(六)项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综上,你公司2020年6月以后再次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仍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