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这部分,一个股东认缴资本的35%,一个股东缴了认缴资本的3%左右,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法对这样的情况,在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另外,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办法中,对这一情况又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成现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成立公司变得几乎没有任何难度。很多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为了自家家族企业的股东,也有人认为自己只是个挂名的,公司的一切也就与自己毫无关系。而实际上,作为股东势必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当然,作为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也并不少。(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一定需要有公司章程来保障,但是义务就是维护公司的运营,而且要如期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