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建筑企业总公司中标项目如何委托分公司实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委托分公司实施是否需要和发包方提前沟通一致。有哪些风险?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分公司也应当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由分公司承担该项目,但中标人为总公司,应由总公司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参考《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分公司实施是需要和发包方提前沟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