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通过同一控股集团的财务公司作为中介,财务公司向总公司收取自有资金再发放给子公司。财务公司向总公司收取手续费并开具发票,总公司和分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度结息由子公司将利息通过财务公司付给总公司,财务公司开给总公司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发票即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是否有具体文件支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