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少量自产产品用作产品的包装材料(作垫板使用),领用此包装材料时,其成本会再一次分摊到正常销售的产品成本里去。此包装材料会随同产品一起销售出去并且不回收,但是包装材料没单独计算售价,相当于赠送。请问此类自产用于包装的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此类自产用于包装的产品是需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