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业,只修建主体工程,未竣工验收,属于老项目,后期改建改造支出投资远远大于主体修建成本,请问老项目必须选择简易计税,增值税有没有可以筹划的解决方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有两种计税方式:一是采用一般方法计税,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不含增值税税款)和11%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二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税。这仅仅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的情形,而且企业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此外,如果企业选择对老项目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应当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也不再有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