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把房子抵顶给股东用以偿还公司欠股东的借款,但迟迟未办理抵房手续,未签房屋销售合同,但股东已办理入住手续,同时销控系统也将此房减除,请问这种情况在税法上是否认定为存在真实的销售行为,是否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增税,所得税等?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您公司的情况未办理相关手续,不会认定为销售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企业无偿提供房产给股东使用,涉及租房的视同销售行为,建议您公司把相关手续办全,计算缴纳相前的税费,以规避风险,谢谢提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