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将一幢自建写字楼出租,今年开始准备将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①如果按公允价值模式会计上处理是不需计提折旧,但在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的相应折旧是否可进行税前扣除;②如果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处置该项房产时,按历史成本与市价进行调增后,那此时的成本是为资产净值还是最初的原始购建成本,③另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部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吧,以上有相应文件作为参考依据吗?烦请老师给予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可以扣除。2、处置时按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金额后的余额做为扣除成本。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参考一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