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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2022-04-18 12:50:59
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8)121号规定: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问题1:税务上的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如何判定,融资租赁企业(非金融租赁)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问题2:计算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计算口径是什么?扣除比例是按照单一关联企业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来计算,还是按照全部关联债权投资与全部权益性投资来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权益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按《条例》释义P370解释,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引自网友rongjr)
  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引自网友千里马)
债权性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1.金融企业的定义请参考上面的文件。
2.计算关联方利息,只计算单一企业的接受权益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如关联方为A公司,那么只计算接受A公司权益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的。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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