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我公司采购制冷机组设备是一级能效,适用以上条款吗?如果适用具体该怎么操作?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明确,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某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8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2010年7月份,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价税合计28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450万元已在当月认证抵扣。那么,企业的投资额=2800-450=2350(万元),抵免限额=2350×10%=235(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额200万元小于可以抵免限额235万元,可抵免200万元,余下的35万元可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201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0.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1、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适用此项减免政策的。2、抵免限额为2800*10%=2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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