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为国企,2000年至2008年期间,在我单位土地(有划拨土地,也有出让土地)上建设的按成本价卖给职工经济适用房。因建设手续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证。在未办理土地过户前,单位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吗?在办理了土地过户后,土地使用税单位就可以不交吗?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在未办理土地过户前,单位土地使用税不可以减免,在办理了土地过户后,土地使用税单位可以不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