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购买土地自建厂房,厂房建成后因各种原因建筑方未开具发票,我公司在建工程科目一直未能转入固定资产,我公司暂按厂房暂估价缴纳房产税,现税务局提出异议要求我们土地价值也要加入房产暂估价中缴纳房产税,请问专家有无相关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