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A公司是B公司全资子公司,A公司承租B公司土地用于建汽车检测站,租赁期20年。租赁期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合同约定前三年A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30万元,支付时间2022年1月10前支付(考虑建设期间没有收入);从第四年起按年收取租金22万元(市场价),且支付时间租赁每满一年后的10内支付。请问B公司前三年的租金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是2022年1月吗?此合同的支付条款是否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如果有,可以通过签订补充条款完善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税收文件规定,B公司前三年的租金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是2022年1月。合同的支付条款规定的支付时间太长,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通过签订补充条款无法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