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会计上根据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另外,一部分募集资金为子公司项目用,子公司所承担的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就该部分利息开出发票给子公司?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企业依据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率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出部分是不能扣除的。2、子公司以借款形式向贵公司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子公司是直接取得的募集资金,且该项募集资金如果可以用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利息是可以扣除的,否则是不能扣除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