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在向政府购买土地时,由于政府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司应该如何说服税局按照购地款的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倒是已经解决进项税的问题了,就是契税和印花税困扰我很久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购地款就无法按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