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2021年3月进行了第一批次的交房,并且在会计账上结转了收入成本,并计提了土地增值税。由于没有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预提金额没有申报和缴纳。2022年3月达到清算条件并申报缴纳全额土地增值税。请问在我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扣除之前计提的土地增值税金额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如果企业按照规定应缴土地增值税时计提土地增值税,但因种种原因未缴入国库,按照权责发生制应该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税前扣除没有合法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企业按规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并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缴入国库,取得缴款书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二是,企业按规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但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仍未缴入国库,未取得缴款书的,在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可以缓解资金压力)。
上述前提都是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如果企业没有按税法规定,想当然的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即使缴入了国库,取得了缴款书,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