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因公司最后一期员工股权激励不满足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授予价-已分红+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这些股票
请问:
1、企业可以凭回购协议及付款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不能,还需要什么资料?
2、公司回购股票支付的回购款高于员工成本部分,即资金利息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时,请将所依据的文件号写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可以凭回购协议及付款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回购股票支付的回购款高于员工成本部分,即资金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股东被公司回购股权,应按回购价减除被回购股权的原值及合理费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