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某公司以上海房产给我司抵债,但根据上海政策,我司不属于上海企业,不得在上海购房。于是我们请兄弟公司AAA公司(上海公司)来受让这套房产,房产过户给AAA公司,债务人也将房产发票向AAA公司开票,房子是5年限售期。如果5年后,我司请AAA公司处置,请问AAA公司取得的房产发票是否可以抵减房屋让售收入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财产收入用转让收入扣除转让所发生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