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一般纳税人,在交房当期,对于房款未付清(同时也未接房)的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应该如何确认?如果不在当期确认收入,应该在何时确认?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的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