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建房,按照投资比例分钱,已甲方名义开发,开发后的房产卖了一部分,甲方公司完税后按比例分回,1、分到乙方公司的利润,乙方是冲回投资款,还是记投资收益2、剩余房产按比例分回,还能套用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六条,分配已结算计税成本的开发产品吗?3、如果能套用,分配计税成本的开发产品成本大于投资款(乙方),(投资款按照剩余投资款还是初始投资款),甲方按照可以按照差额调减所得税吗4、这样房子已分到乙方名下,甲乙双方涉税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1.乙方可以先做投资收回,多出投资本金的部分按照投资收益处理。
2.可以适用。
3.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4.甲方将房产分到乙方名下时,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乙方应当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请参考以上处理,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