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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法院判决案件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供应商经营范围,不能开具发票,贵公司可以依据判决书做为税前扣除依据。 |
专家回复 | 您好:诉讼费是供应商起诉时先交纳的,案件判决后因为贵公司败诉所以之前供应商交的诉讼费由贵公司承担。也就是由贵公司将诉讼费直接转给供应商,这笔费用实际不是供应商收的,而是法院收的。如果由供应商开具此项费用发票是不合理的。 |
专家回复 | 您好:1、律师费开具服务类发票。2、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若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