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依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中型制造企业,2021年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将固定资产中的合金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提炼,提炼后的贵金属用于销售(开具13%增值税发票),请问此部分提炼后的贵金属销售收入是否属于公司制造业的销售收入?是否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所称的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14号公告原文: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处置固定资产中的合金提炼后的贵金属用于销售的业务不具有持续性,因此这部分收入不属于公司制造业的销售收入。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所称的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