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于一家工程类建设公司,有时为了满足项目当地政府的要求,会在项目当地成立分公司用于实施项目建设,当地政府的目的是将税收留在当地。
请问专家:
目前当地政府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参考的依据是?
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