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与传媒公司合作,提供代运营、推广、直播带货等服务,需按销售额10%支付佣金,请问:
1、合同约定佣金是否合适,是否可税前扣除?
2、合同约定代运营服务费或技术服务费按销售额10%支付,是否可行,是否可税前全额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合同约定佣金是可以的,按以上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合同约定代运营服务费或技术服务费按销售额10%支付可行,可以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