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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滞纳金和进项抵扣问题

2022-05-20 05:17:13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你好: 我司下属一个分公司,行业是生活服务业,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这点税局无异议。但未对2019年和之前的购入大额固定资产(主要是特种作业车辆)进行进项转出。税局风险科在2022年5月口头通知,要求应参照2016年36号文原用于应税项目的资产从用于免税项目(2020年1月)之日起将净值占原值比例的进项税额转出,待2021年3月结束后,按原用于免税项目资产再用于应税项目转入进项税额。按税局口径估算,2020年1月约需要转出300万元(虚构金额,下同),即减少2020年1月当期进项税额300万,2021年4月转入220万元,即增加2021年4月当期进项税额220万元,差额80万元。税局初要求上述更正申报外,还要按300万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的滞纳金,测算滞纳金金额较高。

主要问题

1、2020疫情免税文件在2020年2月发布,以前从未发布过类似政策很多企业都一头雾水,且由于当时税局对优惠政策的询问基本不予详细理睬,所以2020年1-3月分公司就由于无法收回含税率发票造成有应税销项申报减少了免税优惠额度,同时车辆也发生了ETC测试费的租赁应税收入(不属于免税行业),有应税发票,可否认为我司车辆是非专用于免税收入项目不需要转出?

2、36号文规定的将原用于应税项目的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基本都是企业主动进行,且项目均为不同类型项目,类似疫情免税这种被动由应税项目变为免税项目,变化前后在业务上均为同一性质项目,这种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范围内必定用于免税和应税项目的情况和以前有明显区别,直接套用36号文是否合理?

3、 按税务系统的发票比对,其在2020年初期就应该能够发现问题,且免税期间对企业咨询指导少,但到现在才提出加收滞纳金是否合理?有无理由可以作为依据减免这部分滞纳金?

4、 由于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为免税期,即使公司在2020年1月按规定转出进项税,这段时间公司都是免税的不应该产生滞纳金,若涉及滞纳金应该按前述80万转入进项后,按更正申报后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应交增值税和当时实际交的差额进行分段计算才对,税局直接要求按300万为基数和2020年1月开始是否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车辆是非专用于免税收入项目需要您公司提供有效的证据给当地税务机关。

可以套用36号文

现在才提出加收滞纳金是合理的,是否可以减免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不过减免的可能性很小,滞纳金是系统自动生成的。

税局直接要求按300万为基数和2020年1月开始是合理的,有什么问题需要再与税务机关沟通。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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