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公司有一个2021年签订的贸易业务,已预付供应商货款,并收取客户款;去年因价格变动,供应商没有交付。2021年底归为代理业务,按差价确认了未开票代理收入。诉讼过程:去年客户提起诉讼,后又撤诉;2022年又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交付货款、支付违约金;我方也起诉了供应商;在同一法院进行,大概率判决结果会一致,我们作为代理方,不会承担损失。两起诉讼的法院的判决可能会跨年,如果有违约金,我方应付的违约金可能在今年,应收的违约金在明年。
问题一:如果判决我方需支付客户违约金,(1)应收的违约金没有判决,可以提前确认“其他应收款”吗?(2)应付的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应收的违约金可以冲抵“营业外支出”吗?还是必须计入“营业外收入”。准则只规定了或有资产和负债不能互抵,没有规定支出和收入。
问题二:如果法院判决是交付货物或者直接退还款项,则是把上年确认的代理收入和往来抵消冲回,没有其他影响损益的?因为货物我们也会追溯供应商按原有合同交付 .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不可以提前确认。2、公司收到违约金需要单独确认收入,不能互抵。3、如果判决退货退款冲回已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将相应成本也一并冲回。供应商如果涉及到商品成本可以再依据和供应商的判决进行相应帐务处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