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是一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0—12月份申报误将收取的2022年业主住宅物业管理费一次性申报缴纳了税款,从而导致2021年总收入超出小规模500万元标准,现发现时并于2022年5月10日已作更正申报,其实际收入未达到500万,现税务局要求本公司由请为一般人纳税企业,请问老师有什么办法不变为一般纳税人及其政策依据?拜托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您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由于工作的疏忽,造成2021年申报错误,更正申报后2021年的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不符合转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通过沟通应当可以解决。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