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2020年我公司未计提党组织经费,于2021年3月补提2020年度的,2021年度的党组织经费正常计提,请问2021年汇算清缴时,对于2020年补提的党组织经费,是否考虑所得税调整?(2020年汇算清缴时时按照党组织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扣除的,当时没有独立核算,和公司业务放在一起的。)
2.2020年12月计提了2020年一次性奖金的工资额度,2021年2月实际发放2020年的一次性奖金,当月补提了2020年的奖金部分的工会经费,请问2021年汇算清缴时,对于2020年奖金部分的工会经费,是否考虑所得税调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管是否独立核算,实际发生的党组织经费才可以税前扣除,2020年补提的党组织经费,应作所得税调整。
2、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才可以税前扣除,补提的工会经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