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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合理,税法认可。会计正常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只是在所得税汇算表中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其中,文中所指《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如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