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下涉及企业年金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够有相关细则。另我们是天津市企业,想问下有无相关的天津地方性关于此的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财税〔2013〕103号)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地方性政策没有查到相关文件,贵公司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一下咨询。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