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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60号公告第三方污染防治环保专业是否合规

2022-05-26 20:05:19
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及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政策需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相关要求,泰州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证书为:1、国能龙源环保泰州有限公司员工杨华,电力工程专业工程师;2、国能龙源环保泰州有限公司员工张现春,建筑电气专业工程师;3、国能龙源环保泰州有限公司员工刘永增,工程专业工程师;4、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冯刚,工程专业工程师;5、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薛军,注册环保工程师;请问这些专业是否合规,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具体专业名称相关文件没有规定,建议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谢谢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为落实好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一)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

(二)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

(四)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

1.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

2.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可说明当年企业能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

2.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的,如未进行在线数据监测,也可不留存备查在线监测数据记录。

3.运营期内能够反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全部记录、能够说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

(六)仅从事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映运营服务期间自动监测故障后及时修复、监测数据“真、准、全”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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