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付款时是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分公司了,现在发票中销货方的名称变成了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高庄石油分公司。这样的发票符合规定吗?可以进行抵扣吗?资金、和发票流会不会不一致了?
对方出具了一份说明大概意思就是:他们同隶属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收款账户是统一管理的。但是按照所属地纳税申报管理原则,所以开票时销货方为高庄石油分公司。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可以的。因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单位,总、分公司期末需要进行汇总纳税,所以中石化公司这样操作是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