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总公司 、分公司
甲方与总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总公司将施工任务授权给分公司执行(注 1:因为分公司单位注册地有税收任务)。*
现在的工作流程是:甲方付工程款给总公司,总公司再将
工程款拨付给分公司(注 2:无法与甲方签订三协议让甲方直接
付款给分公司)。 由总公司给甲方开具发票,再由分公司给总公司开具同等的发票。总公司对此业务不缴纳税款,所有税款由分公司缴纳。
问:1:这项业务是否属于工程分包?。
2:这样的税务操作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分公司如果是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单位,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分包。2、可以要求部总公司出具一份证明,大概意思说明他们同隶属于XX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收款账户是统一管理的。但是按照所属地纳税申报管理原则,所以开票时先由总公司开票之后再由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