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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

2022-06-17 11:30:5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我公司主要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现有一笔2020年业务,当时船东从另外一个代理公司给我司开票,资金已经支付。现税务稽查得出结论:当时开票的代理公司属于虚开发票,税务稽查让我司把当载业务的进项和成本转出补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经我司与船东协商,船东愿意重新以船所属公司给我们开具发票用于替换,请问我司可以用新的发票替换原来代理公司开具的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资金流如何解决?

有无法律依据?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个人认为不能重新开具发票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2020年取得发票时,你公司知道是虚开的发票,不属于以下文件规定的“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况,建议再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7-2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16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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