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我公司属于房产租赁企业,对外出租园区自用房产,房屋使用时间已经超过10年,其中有一栋发生了装修费200万,另外一栋发生了装修费70万,请问这两笔装修款要计入房产原值交房产税吗?还是可以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仍按原来的金额交房产税?
2、另外我公司园区土地原来是一张土地证,是按所有的土地面积交纳的土地使用税,也是按土地总价并入房产原值计房产税。现土地证分成4张证,其中有一张证上面没有建筑物,是空地,这张证对应的土地的价值是否可以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交纳房产税,空地部分只要交土地使用税就可以了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涉及国税发[2005]173号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核算时应当 确认为当期费用,无需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空地部分只要交土地使用税就可以了,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