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医药制造业,为装卸工、搬动工购买团体意外险的相关咨询
2022-06-30 09:04:05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为装卸工、搬动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请问:
1、该工种是否属于国家特殊工种?
2、可否进项税抵扣?
3、可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4、账务处理是属需要归入“应付资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5、是否需要纳入个人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装卸工、搬动工不属于国家特殊工种。
2、为装卸工、搬动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属于个人消费业务,进项税不能抵扣。
3、可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或者福利费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4、账务处理需要归入“应付资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5、需要纳入个人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老师回答的第3点:可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或者福利费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这一点,我查询的政策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我理解团体意外险应该归为商业保险费,不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是不是有新的政策条例允许税前扣除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规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即商业保险)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