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上市公司的股东有内资股股东(北京)、外资股股东(香港),内资股股东按投资主体又分境内企业、境内个人;外资股股东按投资主体又分境外企业、境外个人;假设现在该上市公司进行分红,那针对上述4个投资主体的分别要怎么交税?按香港税法,在香港的企业、个人,在收到分红后,应如何缴纳所得税?请详细解说,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协定税率低于10%时则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该文件明确,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需要符合表中所列条件,方可享受协定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境内法人股东收到分红不用缴税款,个人股东收到分红需要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企业投资者收到股息红利需要缴纳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境外个人投资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所得税。
分红在香港国内缴纳什么税,不好意思,对此没有了解。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