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公司是江西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销售一套房就送一个车位,是否会认定视同销售?如果是,我应如何操作规避认定视同销售,有没有成功案例!如果不是,有没有相关的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 ,买一赠一增值税不属于视同销售,只有无偿赠送他人才属于视同销售,您公司的赠送属于有偿赠送。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