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利用产生的废气发电,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如果用于本企业生产,而不是对外销售,是不能销售即征既退优惠政策的。
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中,企业所得税可优惠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公共污水处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监测、既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热泵技术改造项目、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节能改造项目、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通信基站节能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余热余压利用项目、高效精馏设备和系统改造项目、绿色照明项目、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海水淡化项目、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和工业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及工业节水改造项目等。
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中,企业所得税可优惠的部分主要涉及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三个领域内20大类的综合利用资源。
财政部的公告显示,具体享受优惠的方式如下: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具体是否有优惠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