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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发包方工程预付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及申报未开票收入?

2022-08-03 11:04:2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计税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场施工便收到发包方的工程预付款(我方称为工程预收款)且无需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该款项金额按合同要求在以后每期结算中进行抵扣。

我公司收到该预收款是否需要在工程所在地进行预缴申报表?公司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将预收款金额申报为未开票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首先这个外地是否是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是那就不需要再异地预交,在机构地预交就可以了,如果不是那就需要预缴税款的,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 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7 号印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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