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
1.集团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可以视同自产,集团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出口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产品是否可以适用出口免抵退办法?(一般计税企业收购集团内企业按简易征收的产品)
3.出口生产型企业转为出口贸易型企业需要做哪些变更,对企业性质是否会有影响?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视同自产的产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规定,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因此,企业购进按简易征收征税的出口货物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办理退税。3、首先到企业所在的工商局,进行营业范围变更(增加:进出口贸易),之后企业需前往外经贸部门办理《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向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如是自理报检单位的,还需向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企业注册—之后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因各地要求不同,具体资料建议与格主管机关确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