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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营利民办学校无偿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的处理

2022-09-01 15:42:34
提出如下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方向其举办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无偿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上述业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当地平均租赁价格计算交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四、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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