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在东莞有一家分公司归属于总部,当地还有一家东莞分支公司,总公司也是归属总部,和分公司分属于不同的镇区,但是都是在东莞市内,想问一下这家支公司能否和东莞分公司一起汇总缴纳增值税,有没有什么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因为同在东莞市,按以下规定,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