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甲乙丙三家公司为A集团公司下的全资子公司,现涉及一项业务,甲乙丙联合参加一个展会,甲公司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一项展位装修合同30万,并由甲与装修公司结算货款,但甲乙丙约定此项费用由三家公司各分担10万元,请问老师,此项业务怎么处理?本人想到2种处理方式:1、装修公司给甲开发票并结算货款,乙丙使用费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入账,并与甲结算货款。2、装修公司分别直接给甲乙丙开发票,甲与装修公司结算总货款,乙丙再将各自承担部分与甲结算。不知以上两种方式是否可行,或者有没有其他更优的解决方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甲乙丙三家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装修公司应分别直接给甲乙丙开发票并结算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