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母公司以自己名下的部分不动产投资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只有母公司一个法人股东),会涉及到哪些税?什么时候是免税的,相关政策文件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将不动产对外投资可能会涉及到以上税种。1、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该办法的第十一条同时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将房产投资入股的行为,视同转让,且能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确认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在内的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按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投资方和接受投资方均应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缴纳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四、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投资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能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4、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应当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